法制晚報訊故事回放
  王大爺兒子自小患有輕微殘疾,成年後收入甚微。兒子到了結婚年齡,王大爺就想為兒子提前買套婚房。2010年6月,王大爺選定了離家不遠的某小區一套90平米的回遷房,該回遷房在當時沒有房產證,所以房屋價格比周邊商品房低不少。
  2010年7月,王大爺拿出全部積蓄,又向親戚借了十幾萬元,向售房者李先生付了95%的房款,雙方約定餘款在房屋過戶時交付。7月15日,李先生將房屋的購房合同、契稅發票、鑰匙等全部交付給王大爺。2013年6月,兒子要結婚了,王大爺便開始裝修房子、添置傢具。
  豈料,8月初,李先生找王大爺說,房屋沒有產權證,屬於不能買賣的房屋,他們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李先生要求王大爺在10日內騰房。
  到了約定的日子,李先生雇了幾個男人來“幫”王大爺搬家,王大爺一著急就暈倒在地,被送進了醫院。
  律師評析
  趙鴻江律師表示,李先生提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是不對的。
  儘管《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六)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但這一規定,在性質上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中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應作為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對此, 北京市高級法院《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3條明確了這一條文。
  第4條還規定,對以將來可能取得所有權的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法院不應僅以出賣人在簽訂合同時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為由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出賣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時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致使買受人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
  本案中,李先生是有房屋的所有權的。李先生與王大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王大爺無需給李先生騰房。
  趙鴻江律師
  北京濟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房地產經紀人。專註商事、房地產建築等領域,創辦房地產與婚姻家庭律師網並擔任首席律師。
  咨詢熱線:56297918  (原標題:房子沒“證” 能否合法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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